兰金才律师亲办案例
冉某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劳动仲裁申请的提出
来源:兰金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量:1047

冉某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劳动仲裁申请的提出

  冉某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之一:劳动仲裁申请的提出

  【案情简介】

  申请人冉某系被申请人某工业公司的休闲用品厂部门的员工,自2010年3月1日进入某工业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冉某的工资包括基本薪资、奖金、加班工资报酬等。2010年12月16日8时20分左右,冉某在某工业公司操作高周波机时行产品热封工序作业过程中,不慎右手被高周波机台压烫伤,送某医院住院治疗43天,入院后实行创面清创、消毒、包扎,完善术前检验检查,予以抗感染、改善循环、增强免疫力等对症治疗;感染控制后,于2010年12月2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手创面清创皮瓣转移术”,术后继续行微波、高压氧治疗、抗感染、改善循环及定期创面换药等对症治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4日确认申请人为工伤。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鉴定,将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定为伤残拾级。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取因工伤事故致使的各项损害赔偿。冉某找到了兰金才律师,委托兰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案件的办理,兰金才律师接受代理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6日印发了关于《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十级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了修改,由2004年的两者合并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修改成两者分开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而本案中兰金才律师的当事人冉某于2011年5月30日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为伤残拾级,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2011年7月28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于2011年8月31日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还是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计算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律师办案】

  兰金才律师在接受冉某的委托后,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毅然选择了最佳的审理方式——劳动仲裁。因劳动仲裁程序简便,耗时较短,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快速处理,这样可以节省当事人在案件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节省冉某的诉讼成本。此外,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经验丰富,能够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在选择了合适的劳动争议案件解决方式之后,兰金才律师对案件的资料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形成一份具有说服力的仲裁申请书,提交到仲裁委员会。同时,为支撑仲裁申请书中所述的赔偿金额,兰金才律师准备了一份详细的仲裁请求计算清单,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将具体的项目和金额一一列出,直观明了,有理有据。

  其中,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告待遇。冉某自2010年12月16日发生工伤至2011年5月30日评定伤残拾级,停工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83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为冉某的每月工资1967元低于2010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60%(3357元/月×60%=2014元/月)所以,申请人的一次伤残补助金=2014元/月×7月=14098元。同理,兰金才律师按照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法律规定的标准,冉某的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1.68-37)岁×0.6月/周岁×3357元/月=89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5元;交通费酌定500元;鉴定费320元。综上合计119388元,均由某工业公司负责赔偿。

  【律师说案】

  本案兰金才律师采用了仲裁的方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仲裁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冉某因在工作中受到机器伤害,经鉴定为工伤十级。属于上述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的第五类“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故兰金才律师提交的仲裁申请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接下来,就是本案最精彩的环节,在兰金才律师的代理下,当事人冉某提出的工伤十级赔偿数额,是否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和认可呢?且看/冉某工伤案件之二:经律师争取多获赔15630.2元

以上内容由兰金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兰金才律师咨询。
兰金才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16好评数13
  • 咨询解答快
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胡大厦B座18楼北面单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兰金才
  • 执业律所:
    福建佐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胡大厦B座18楼北面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