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金才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业务提成等费用,引发劳资纠纷案
来源:兰金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量:1303

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业务提成等费用,引发劳资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厦门某机设备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是业务员,负责厦门、漳州的业务。双方口头约定申请人的工资底薪1700元/月加业务提成,每月5日至10日结清。工作期间,陈某开发了某财富广场,某安置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公共大楼,某银行分行档案馆,某幼儿园等业务,并提供了完善的服务,为公司赢得了近100万的利润,但被申请人某机设备公司不仅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连在外洽谈业务的费用也未报销,提成更是分文未付。陈某没有办法,只能选择辞职,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于2011年10月31日向某机设备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的工资及相关费用还未支付,故陈某找到了兰金才律师,聘请兰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希望能在离职之后获得其应得的工资、提成等相关费用共计68753元。

  【本案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资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某机设备公司因拖欠员工的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等费用,引发了申请人陈某的极其不满,陈某的合法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对于公司的不作为,申请人陈某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本案中,律师根据被申请人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提出了赔偿68753元损失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律师办案】

  本案律师根据以往的成功经验,以及为了本案能够得到快速的处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采用仲裁的方式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希望通过仲裁的途径一次解决当事人遭遇的难题,帮助陈某获得应得的损害赔偿。

  首先,关于陈某与某机设备工资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辨析。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可以由工资支付凭证及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来确认。本案,兰金才律师协助当事人陈某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名片、考勤记录、业务合同等证据,由此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事实的存在,是进行其他赔偿诉求的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陈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工作共计13个月,期间2011年9、10月仍有一个半月的工资未支付,分别为35670元和2550元。关于提成费用的计算,申请人陈某在职期间开发了某财富广场线及消防警报业务,某安置房线缆业务,某进出口公司、某公共大楼、某银行分行档案馆等消防报警业务,某幼儿园业务,共计提成费用为13570元。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115.7元。同时,洽谈业务产生报销费用10000元,社会保险费2847.47元,皆属被申请人某机设备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的范围。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68753元。

  在仲裁庭审中,兰金才律师就以上的赔偿项目展开了详细的辨证,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供仲裁庭参考,最终在律师的雄辩和坚持下,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了仲裁庭的采纳,申请人陈某得到了其合理的赔偿。

  【律师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数量比较多,在此兰金才律师向大家介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四种方式和程序,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协商是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的方式,需要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介入,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可以是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冲裁的申请时效为1年(当事人需要注意)。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调解;调解不成,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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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兰金才
  • 执业律所:
    福建佐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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